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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违章拆迁案例:拆迁律师法律维权,城管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9
浏览量:652

问题提示: 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能否对无证房屋按违法建筑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要点提示】

认定和查处违法建筑,应当是维护城乡协调发展的手段,而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行政目的,尤其是成为拆迁之目的。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打着认定和查处违法建筑的旗号,随意认定被拆迁房屋为违建,这种“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的做法明显背离了行政目的,属滥用职权之举。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从2008年开始实施,如果被拆迁房屋建于2008年之前,那么按照该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

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撤销宁城处字[2014]经开区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案情】

申请人:高先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梁开贵律师、顾冬庆律师

被申请人: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

高先生是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城郊乡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房产。因高先生所在村庄面临拆迁,拆迁双方在补偿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7月28日,县城管局针对高先生建于2006年的上述房产作出宁城处字[2014]经开区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先生无证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该法责令高先生于2014年8月4日前自行拆除该房屋,逾期未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梁开贵律师和顾冬庆律师担任高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维权事宜。两位律师随即协助高先生向宁乡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审理】

宁乡县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县城管局作出宁城处字[2014]经开区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2014年10月27日,宁乡县人民政府作出宁政复决字[2014]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宁城处字[2014]经开区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收到上述复议决定后,京平律师立即为高先生起草《行政起诉状》,并指导高先生向法院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开庭过程中,京平律师明确指出本案所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诸多法律漏洞,包括: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背离行政目的、滥用职权等。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县城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违法之处已经昭然若揭。2015年1月16日,县城管局作出《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撤销宁城处字[2014]经开区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自行撤销了上述宁城处字[2014]经开区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评析】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许多宅基地上的房屋在进行建设的时候往往缺乏相应的手续,建成后也并未办理相关权证,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以及我国的国情所导致,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本案中,高先生的房屋建于2006年,在房屋建成后长达八年的时间里,并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对高先生建设房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仅仅是到了拆迁阶段,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才开始追究其无证建设的责任,实际上是意图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来进行征收拆迁。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70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并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高先生的建设行为发生在2006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因此,县城管局依据新法对旧的行为进行处罚,显然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认定和查处违法建筑,应当是维护城乡协调发展的手段,而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行政目的,尤其是成为拆迁之目的。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打着认定和查处违法建筑的旗号,随意认定被拆迁房屋为违建,这种“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的做法明显背离了行政目的,完全违反了严格执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精神,颠倒了城乡管理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属滥用职权之举,不具有合法性。不过,现实中像本案这样的情况可谓比比皆是,并且大部分不明真相的被拆迁户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也未求诸专业拆迁律师,因而没有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即使拆迁方存在违法之处,错过时机之后再想维权也追悔莫及,结果往往是“哑巴吃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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