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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农村拆迁案例:安置拆迁补偿不合理京平律师助维权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3
浏览量:483

【申请人】左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孙清泉、雷亚律师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左先生系天水市某区某村村民人,左先生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套,一家人在此生活居住多年。左先生在没有收到任何房屋征收材料,未签订相关征收协议,也未拿到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房屋被相关人员强行拆除。左先生无计可施,通过各方途径找到了专业办理征地拆迁类案件的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最终决定将案子全权委托刘春兴、孙清泉、雷亚律师助力维权。

【维权经过】

申请人在京平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京平律师得到了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国道某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材料的复印件。经了解材料的相关内容,京平律师认为,该《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能保障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严重降低了申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违背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补偿原则,严重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助被申请人维权,京平律师指导当事人提出了行政复议程序。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不具备本案被申请人资格,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不包含市辖区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没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限;并且,申请人申请的事由不符合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只能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裁决,因此,申请人不能就其申请事项申请行政复议。

京平律师经调查了解,2017年2月7日,某区某乡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上报了《关于国道某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报告》,2017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国道某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实施该方案,因此某区人民政府具备本案被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系某区某乡某村村民,在该征收范围内有院房一处,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实施方案》,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旗开得胜】

天水市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国道某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安置拆迁补偿方案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安置拆迁补偿方案内容关系到被拆迁人日后的生活水平,拆迁补偿不合理时一定要及时维权,不要一味地等待,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征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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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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