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亲办案例
湖南**企业拆迁案例:市规划局、街道办强拆钓具厂违法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3
浏览量:185

【上诉人】李先生、某市钓具厂(经营者:杨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刘春兴律师、雷亚律师

【被上诉人】某市城乡规划局、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市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湖南某市的村民,于1998年合法修建了住房一栋,并之后以住所为经营场所注册了某钓具厂经营钓具。2003年和2016年,李先生对房屋进行了扩建,修建了四间杂屋和临时铁棚用于存放物品。可是,某市规划局却在2017年向李先生下达了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李先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并于2018年8月对李先生的房屋予以了强制拆除。

李先生意识到把握维权时机的重要性,于是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傅增强、刘春兴和雷亚三位律师。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向委托人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制定了维权策略。然而,法院却在一审认定某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以及强制拆除均无不当之处,判决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虽然一审失利,但这丝毫未动摇委托人与三位律师的维权决心。三位律师协助委托人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三位律师结合情况,提出了以下几点:

1、三被上诉人均没有强拆的主体资格,但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2、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均存在重大违法之处,其作出的《违法建设认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被上诉人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行使。

综上,京平律师提出,被上诉人在没有公告、没有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及没有听取上诉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上诉人的房屋系违法行为。并且,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强拆系合法行政行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经过三位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某市人民法院(2018)湘xxxx号行初xx号行政判决;

2、确认某市规划局、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市街道办事处强拆李先生、某钓具厂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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